仅依据简单的刑事拘留程序并不能产生所谓的“案底”。
实际上,"案底"专指那些历经法院审理,被判决有罪的当事人,其涉及到许多重要元素,如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具体细节、审理过程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
在此处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拘留并非刑事处罚,它们只是在侦查阶段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不应将这种拘留称作"刑事处罚",这其中也不存在产生"案底"的情况。
实际上,唯有那些受到刑事处罚方能真正地记录"案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