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系伪造而不予深究,并且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该等行为的涉案金额较大;
(二)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非法占有他人的信用卡,并持有涉及数量较大的信用卡;
(三)行为人为获取信用卡而采用欺骗手段,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成功申请到信用卡;
(四)行为人在私下交易中,出售、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的信用卡。
对于那些通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犯罪行为,则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