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即若对方在婚姻期间使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进行了非家庭日常开销的消费行为,理论上并不应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负债责任,而应视为某一方单独应付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有充足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夫妻任何一方在决定分开生活时都不必承担起偿还此种债务的法定义务。
如您对以上解释仍存在未能详尽解答之疑惑,欢迎随时通过直接联络我们以及向我们咨询这个问题,我们将会全面地解读相关情况后,为您提供更为精准和详尽的建议方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