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出现逾期情况的信用卡用户,各大银行通常会委托法律追债机构(简称催收部门)以短信通知或电话提醒等方式要求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当此类提醒行为连续进行两次而持卡人仍未如期偿还债务,并且该逾期时间已达3个月之久时,银行方面将会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银行对此类事项的处理方式非常审慎,一般并不会立即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追究持卡人的责任,而是将相关事务移交至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由具备丰富经验的催收专员负责进一步的催收工作。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旦银行选择对持卡人提起诉讼,那么无论是银行还是催收公司都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