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罚拘留并非必然导致产生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系指经由法院进行审理后裁定认定有罪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背景以及审理全过程的详细记录,涵盖裁判结果等核心元素的综合档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案件实施侦查行为期间,遇有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存罪犯或重大嫌犯而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需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视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而仅仅是侦查工作流程中的一项必要措施,故在这种情形下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唯有通过刑事处罚方式方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