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量刑标准的划分为三个等级:
诈骗主观故意造成的财务损失,其开创性的单次金额超过三千元可以识别为刑事案件中的“数额较小”;
而对于那些每次诈骗金额创纪录超越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犯罪者,其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如果涉及的被骗金额高达五十万元,那么必须毫不犹豫地按上纲上线的理由将其识别为“数额特大”。
然而,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都拥有一定的权限,在遵守上述数量级别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并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财务损失最高限额标准。
2.虽然罪犯并没有成功得逞,但如果他们使用了巨大的财务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出现了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突出,这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定罪惩罚。
例如那些利用电信科技手段,如短消息、电话和互联网等来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群实施诈骗,如果因为诈骗手段或后果的严重性,使得证据难以获取,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因此仍应该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一个人发送的诈骗信息超過五千条,或者他打过的诈骗电话次数达到五百人次,这些都是“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足以以诈骗罪(未遂)的名义定罪处罚。
还有一种极端情况,只要符合上述行为,其数量如果已达到了前述的数量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也同样算作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以诈骗罪(未遂)的名义去追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