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口头遗嘱的适用场景必须为极端紧迫状况。
此处所称的“极端紧迫状况”意即遗嘱人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战争袭击而随时面临生命威胁,无法以任何其它途径设立遗嘱。
(2)对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然而,一旦危急状况得以解除,遗嘱人若能通过书写方式或者录音手段制作新遗嘱时,其以前所立的书面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