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的量刑方式需根据案情而定。
若罪犯能够积极遵循监狱规范并接受教化改造,确实已有悔过之心并展现出明显转变行为,或甚至立下某些功勋,那么此时可对其予以适当减刑处理。
然而,若罪犯能展现出巨大贡献性的立功行为,那将被视为必须给予减刑的行为。
2、对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而言,经过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期不应短于刑期总和的一半,并且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最大幅度的减刑周期为一年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