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权属于一个持续进行的违法行为,它涉及到被害人在一段特定时段内失去行动上的自由度,这一过程绝非瞬息万变或短暂性的现象,而是在一段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情况。
然而,时间持续的长度却并不会对触犯该项罪行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唯独可能会对量刑法带来影响。
然而,若此类侵犯行为只是短时间内发生且几乎为瞬间性的显现,那便较难承认其构成了本条所述之罪名。
通常来说,如果受害者失去自由的时间跨度超过了24小时,这样的情况就应被视为犯罪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