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鉴定的相关流程包括:
为了明确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额度,在涉及到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财产损失评估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此过程中,如果是由当事人正式委托财产损失评估工作的,那么其应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须与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约定完成鉴定检验和鉴定工作的最晚期限。
所定之期切勿超过三十个自然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