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对方拖欠到期欠款且拒不偿还之情况,债权人可先行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但如收效不佳、债务人仍拒绝承担其应有之责任,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令让对方归还该款项。
在对待不同的案件情况时,此类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截然不同,通常不超过三年,然而具体起算时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有所变化。
对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标准如下:
(一)针对已约定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起三年;
若在此期间逾期尚未偿付,债权人将失去寻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若债务人仅于约定分期付款的期限届满之后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并提供未标明还款日期的欠款说明函件,债权人可视作诉讼时效中断,并自收到此函件的次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相较于前者,不定期还款方式的民间借贷,即无法确定还款日期的情况,并不受到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此类借贷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则受到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的保护期的约束。
若出现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欠款的情况,则应自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
(三)若依据上述时间范围超过了诉讼时效限度的民间借贷情况,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后制作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均被视为对原债务重新进行确认,原债权和债务关系理应获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