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多重买卖案件中,关于购买者权益的优先级如下所述:1)首先取得交付且请求确认所有权转移的购买者,将获得更为优先的权益;
2)在未实际取得交付的情况下,率先支付约定价款的购买者,其要求卖方履行交付商品或者差价等相关合约义务的主张,同样具有合法的权益;
3)在同时未能取得交付和付款的情况下,以严格的法律条文为准,首先缔结的业务关系中的买方,能够有权向卖方提出履行交付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