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双方个人债务方面,若经过双方共同商议并且达成了某种共识,那么就有可能采取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持反对意见,则无法强行对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倘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仅用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范围之外,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应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但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表明这类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