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免责事由,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或合约条款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得以据此无须对其偏离合约预期之行为或因其造成其他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实及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方面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该产品并未实际投放至市场流通环节;
其次,当产品被投放入流通环节之际,引发危害之潜在缺陷尚未正式出现;
最后,亦即在产品被投入市场之前,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尚无法识别出此类缺陷的隐藏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