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倘若被判定以逃逸行为来躲避法律责任,那么即便购买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也无法享受该项保险的赔付权益,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的法定免除事项;
另一方面,如果车主同时也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第三者商业险”)等其他商业保险,若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规定肇事逃逸亦属免责范畴,同样无法从这些保险中获得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具体而言,只要保险契约中确实存在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上述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当事人在离开现场之后的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则其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
关于肇事逃逸的定义,通常认为这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离开现场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便可被视为肇事逃逸。《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