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自首行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精细审查:
1、考察自首的实施时间。
此种行为既可发生于犯罪事实尚未暴露之际,亦或在犯罪事实已经揭露之后,但其关键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2、探究自首投案的方式及动机。
着重判断犯罪主体是否真心实意地悔过自新;
3、检验犯罪分子是否对自身所犯的罪行坦诚交代,并且自愿服从国家的法律制裁与追责。《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