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质押手续的办理,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时,首先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转手续。
例如,若想将股权给予本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士设立质权,则务必经过全体股东的过半数的赞同。
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选择将自身持有的股份质押时,应当向质权方移交控股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权。
股权质押的合同在股份出质被正式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正式生效。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首先需要遵循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其中,公司法内有关禁止转让股份的条款亦适用于股权质押。
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其具体细节根据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有所区别:
如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那么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生效;
至于涉及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该类股权质押需要从股份出质被记录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