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刑罚:
若身为负责控管食品药品安全的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以致酿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者,需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倘对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或者存在其他极端恶性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峻制裁。《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