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自夫妻婚姻缔结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这段期间内所取得的由夫妻任何一方单独处置而不得擅自处分的所有财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此阶段所获得的所有财物,无论来源如何,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这些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如下几项:
首先是工资、奖金以及劳动付出所得的酬劳;
其次是生产、经营与投资活动产生的利润与资本增值;
再次是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收入;
最后是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只能由夫妻中某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方式而获得的财产。
除了上述列举之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可能包括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各类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