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且协商不续订的情况下,该名劳动者将有权享受到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款项应当由作为雇主一方的劳务派遣公司承付。
经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根据该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服务期限来确定,按照他或她在公司的工作时长,每过一个完整年度递增一个相应的月工资数额。
在此基础上,若该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内已为公司服务超过半年但不到一年,那么他或她所获得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代表一整年的情况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该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内的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则其将被视为短期工作者,这项条款规定其将会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其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