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国家检察机关必须紧盯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诱导,甚至是欺诈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陈述类证据,此类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严禁被用作指控罪名的凭借。
当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在复核案件之时发现侦查员有违法定程序搜集证据行为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侦查机关另行委派侦查人员对同一证据进行复审重新取证;
若情况紧急,或者侦查机关未能完成重新的证据调取工作,那么检察官有权自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最为严重的是,如果侦查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的取证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有责任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