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押合同时,所采用担保的形式主要涵盖了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具备应有的担保功能之相关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的担保合同,乃是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关系存在。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合法有效,那么相伴而生的担保合同也将自动失效,但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另外作出明文规定的除外。
另外,若担保合同经证实为无效,则该合同中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债权人,在存在过失且无法免责的前提下,理当依据造成的损害程度,各自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