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首先,在一审阶段,从立案那一天开始计算,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若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延期的话,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而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其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时需要延期则需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其次,如果有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并向上诉法庭提出异议,那么二审阶段的审理期限将从法院收到上诉状的那一天算起,共计三个月;
同理,如果在此期间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话,也必须征得高级人民法院的许可,而在高级人民法院于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需要延期的同样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最后,若某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其审理期限则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总计四十五日内完成。《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