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结婚前购买汽车作为聘礼之用时,如若此项购车款项全由一方支付,并将车辆产权登记在其唯一名下的话,那么该车辆将被视为一方的私人财物,并不纳入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
反之,倘若在婚后购置汽车,其中只需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初期支付了一定款项进行抵押贷款,并且将汽车所有权登记在他们一人名下的话,同样会视为这对夫妇中的单方私人财产。
然而,若是在离婚情况发生后,另一方可主张向对方索取且分享婚姻期间为偿还贷款所需支出的相应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