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配偶坚决反对生育这一事项时,身为丈夫有权提请离婚申请。
若两位当事人对于离婚达成共识并且同意采取离婚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可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前赴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完成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倘若另一方对此有所保留或拒绝,您仍有权利前往当地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虽然关于“不愿生育可否视为夫妻情感破裂”这一问题尚需由法官做出最终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因为对方不愿生育并不代表必然构成离婚理由,因此法院并不一定会对此判定为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