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所有涉及到河道捕鱼活动的事宜均由渔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该管理机构的核心工作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确保国家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得到彻底且无偏差地贯彻实施;
其次,以理性和科学的态度合理开发和保护鱼类等各类水生生物资源,并进行必要的增殖繁殖;
再次,对于国内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要保持必要的监管力度,维护其正常运行秩序;
最后,当面临涉及到我国渔民权益问题时,渔政管理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需积极保护本国渔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