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所赠予的面积若并未明确显示为产权面积的话,那么在此类拆迁事项中,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是无法获得赔偿或补偿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明文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对于所需进行征收的公民,应当给予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可能需要进行搬迁以及暂时性安置的费用补偿;
最后,是由于拆迁导致被征收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引发的经济损失补偿。
而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其标准绝不可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将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最终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