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架构中,第一审程序涵盖了从人民法院批准立案至作出最终审理结果(即第一审判决)的全过程,为整个行政诉讼程序体系提供基石保障。
尽管其并非独立存在于其余各环节之外,但其重要性与适用范围之广泛,使得我们有理由将第一审判处视为最为基础和关键的环节。
一方面,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案件进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基本阶段;
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着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尤其是当相关后两阶段法律法规含糊不清之际,往往需要参考第一审程序中的同类条款以使阐述更为明晰和详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能采取普遍性的审理模式,而非如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那样设立简易化的司法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