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领域内,即涉及到自然人或法人以个人名义自行创建传播渠道的情况下,若构成侵权,其需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过错,才能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既无过失也无不当行为时,则无需为此担责。
当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借由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时候,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网络用户如果通过网站进行了侵权行为,受害方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后者采取诸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相应的必要措施。
此种通知务必包含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以及受害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