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企业具备从自然人处筹借资金的权力,债权人作为个体即公民,与非以从事金融行业为主业的企业间所达成的借贷协议被视为是普通的民间信贷交易活动。
仅需确保交易双方的意愿表达真诚且无任何欺诈情形,则此种借贷合约便可视为有效成立。
然而,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这种借贷活动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企业以借贷为由向员工进行非法集资;
其次,企业以借贷为由对社会实施违法集资;
再次,企业径直利用借贷之名向广大市民公开发放贷款;
最后,若存在其他与法律及行政规定相违背的行为,亦会导致借贷关系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