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撤回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注册商标若因为违反了商标法律法规而被依法撤回:比如,由于注册商标所有者擅自对其注册商标上的文字或图形进行修改,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变更注册人姓名、住址以及其它相关注册事项等等原因;其次,如果注册商标所有者将自身合法持有的商标擅自转让予他人,又或者在接续的三年内未曾使用过这枚注册商标,商标管理部门则有权将该注册商标予以撤回处理。此外,根据中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如果多个当事人发表争议声明,宣称他们所注册的商标确实存在相似性或重合性的问题,此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事实情况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撤销后来设立者的商标,以保障先注册的当事人在商标专用权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商标法还针对那些长期未能充分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某枚已成功申请的注册商标在经过三年的法定时限之后仍未得到利用,那么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利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撤回该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