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然而在特定情景之下,符合如下条件者仍需对相应违法行为负责:首先,已满十四周岁却未达十六周岁的人,倘若其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则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群,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项罪行中的任何行为,并且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暴的手段将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同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对其进行了追诉,亦应按法处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