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毒毒死狗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关键在于投毒者的主观动机以及狗的实际价值。若仅将这种行为视为纯粹的毒杀狗只,并且此狗的价值尚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五千元,那么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倘若狗的价值已超过这个界限值,那么这种方式极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若在进行毒狗过程中,因毒害物或尸体的扩散而可能危及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例如流入饮用水源、江河湖泊乃至饮食领域,致使众多无辜者产生中毒甚至死亡之威胁,那就必须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认定为投毒罪。更进一步地说,如果投毒者将毒死狗的目标明确指向某位特定人员,并且最终导致他食用狗肉后中毒身亡,那么这样的行为还可被解读为可能涉及到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这些法律条款,都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