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BurdenofProof)是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无需对此类问题进行举证,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被告)对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该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那么将被视为原告的事实诉求获得了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在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然而,由于医疗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则不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应该由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失这两个方面进行举证证明责任承担。自该解释实施以来,许多法院都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误解,却认可以为只有在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期间与医疗机构产生的纠纷才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应要求患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医疗机构却承担全部的证明义务。显然,这样的认识是片面且不准确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