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在参与兼职工作期间享有充分的自由度,即无需任何限制便可随时解除当前的劳动关系。无论是以兼职身份开展工作,抑或是接受全职岗位的聘用,我们每个人作为劳动者,都应当拥有同等的权利去选择提交辞呈并终止合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所谓的“兼职”实际上就是指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此类情况下订立的相关合同皆享有随时终止的权利。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通常要求其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且在整个星期内的总工作时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与此同时,雇主也无权强迫雇员签署试用期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