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赃罪”是一项指代行为人在明知相关物品为犯罪活动所获得且其收益产生之情况下,仍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抵赖行为或利用其它方式来掩盖、模糊其真实性质的刑事罪名。
如果该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人民币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物)以上,同时行为人又明确知晓相关物品即属于犯罪所得并选择了将其予以收购,此时便已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