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遗失了身份证,并非强制要求您必须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办理手续,您还可以选择在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首先,本人应亲自前往居住地区域的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递交申请,并详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需缴纳相应的证件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若申请更换新的身份证件,则需要提交已失效的身份证;若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件,则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作为依据。其次,当居住地区域的公安机关接收到您提出的居民身份证换领或补领申请之后,他们会迅速将该受理信息传输至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也将会立即对这些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批准意见。最后,当居住地公安机关确认接收到经过审核并签署批准的制定身份证信息后,他们将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完成身份证的制作及验证程序,并将新制成的身份证件发放给您。在您领取新证件时,请务必交回之前失效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