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相关当事人希望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对亲子关系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寻求法院的支持和帮助。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并不强制实施亲子鉴定,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并非必要。以下为具体情况说明:1.若父或母以诉讼形式向法院申诉否认亲子关系,并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证据来论证这一主张,而当对方没有提出有效反对证据的同时,其亦不愿接受进行亲子鉴定时,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判定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胜诉;2.反之,若父或母及他们的成年子女以诉讼形式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同样需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而且需要查明,若对方对此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反驳证据,且仍然拒绝对亲子鉴定作出配合时,那么法院将考虑认定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