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协议中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如下:只要事先有所约定,便应当依照相关条款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利率上限不得超出该契约在形成之时所参照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逾期利率并无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方式理:
(1)如果借款协议中既没有规定借期利率,同时也未确定逾期利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只要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对方应该自逾期还款日开始,按照当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来支付利息作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予以支持。
(2)当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借期利率但却遗漏了逾期利率这一重要的事项时,同样地,只要出借方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应当自逾期还款日起按照借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也是完全可行的,而且人民法院也将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