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倘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迅速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是不允许雇主扣除其相应薪酬的。按照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决定终止与其雇主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将此事告知雇主,通常这个时限应为三十天的时间。此外,对于处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只需要提前三天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就享有法定的解约权。当然,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行事,那么他应当承担由于自己过失而给雇主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即使这样,雇主也无权借此机会扣留劳动者的薪资作为惩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