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是否为劳动合约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白,仅仅因为劳工职位没有具体的薪资说明,并不会直接否定或质疑该份劳工合约的正式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倘若在签订劳工合同时,劳资双方无法清晰地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各方面劳动条件进行合理设定,从而导致产生相关纠纷等情况发生时,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请求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权威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判定。对于我们广大劳动者而言,寻求最妥善的解决方案莫过于与雇主开展深度对话,将所预定的薪资标准纳入补充文件中加以签署确认,或者要求企业提供书面形式的薪资确认书。《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