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达成共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而言,他们可选择通过提出诉讼申请的方式来实现离婚的意愿。就此情况,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带领好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户口本以及正式的起诉函及其附件,前往被告者所在地区的法院对于离婚诉讼进行提交。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被告者的主要居住地址与其日常居住地点并不相符时,那么应当将诉讼重心移转至该配偶的日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处理。法院在接到相关申诉并作出审查之后,若判定出这对配偶之间的确存在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将会依法判决他们离婚。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被视为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碎的显著标志:(1)对方涉及到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保持同居状态;(2)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或以残忍的手段对待、遗弃家庭中的重要成员;(3)患有严重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习惯且在多次教育指导下仍未见改正;(4)由于夫妻间感情出现问题而分开长达两年以上;(5)其它种类的原因导致夫妇之间的感情完全破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