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上行公文的起草过程中,签发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所谓“签发人”,即在上行公文,特别是向上级机关呈报的公函文件中,负责发表意见的发文机关领导人亲自签署其姓名。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发文机关时,便由该机关的领导成员担任签发人履行职责;
若是面临联合行文的状况,那么所有参与机构的负责人均应有代表签署姓名,这便是通常所称的“联名签署”或“共同签署”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