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曾分配到土地的农村年轻群体而言,其在本家庭中理所应当地享有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直接的经济补偿措施。
2.根据中国农业土地承包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属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原始统包,实行的是全家人在联合耕种下承包土地的模式。
这也就是说,无论子女能否真正分得相关土地资源,他们在原有家庭承包土地中的份额都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尽管子女并未能实际参与到土地分配之中,他们仍然可以依法享有的部分家庭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情况下因分配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并非由政府来承担责任。
3.针对新加入到农家庭庭的人口,若至今尚未收到土地分配的通知,在当前的承包合同期满以后,他们依然有权利在新的划拨过程中提出申请,争取获得应有的份地。
在等待重新分配的过程中,这些新增人口将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分享原承包土地带来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有三类土地可以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土地: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还有一个方式就是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取得农业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