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如下:
1.在原审法院接到并接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人后,其应在七日内执法完成对死囚的处决。
若案件涉及下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须等待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与复核,倘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便会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则原审法院同样需在收到该命令后的七日内履行执行死刑的职责。
2.根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当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需要在七日期限内将死刑执行任务移交至相关机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应暂停各类执行,并且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案件所依据的判决可能存有误差;
(2)在执行死刑前,被疑犯揭露了重大的犯罪行为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立功表现,此种情况可能需要对原有的判决作出改判;
(3)若被疑犯在执行死刑时正处于妊娠期间。
以上述三点为例,当其中一项或两项暂停执行的原因消除之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病令之后才可执行;
而对于由于第三项理由造成的暂停执行,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且公正地改判。《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