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于共同连带责任原则设立的担保者未能按照主债务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完成债务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该担保者索求其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应负担的保证责任。
而对于一般的担保人而言,在主债务诉讼宣判结束、并且在对债务人的可支配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后,如果仍然无法实现债务的清偿,此时方可请求该担保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