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逃离所引发的债务偿还行为,担保人的义务可被划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
在具体应予以承担何种义务方面,需依据相关各方之间的协议进行合法确认;
如无书面约定或存在模糊条款,则须按照常规保证方式来负起保证的责任。
一般保证的含义在于,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议中通常会予以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便由担保人代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在保证合议中已明确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此项债务承担共同连带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范畴。《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