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
首先,要求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须存续着明确且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应对其他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达到已届满的状态;
再次,债务人未能适时地行使其已届满之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最后,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应严格限制在自身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点如下:
第一,对于可以进行撤销的行为,务必是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的行为;
其次,可以进行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关键时期已经发生并且持续到破产程序正式开始的那段时间;
再次,如果能进行撤销的行为中涉及的受益者,必须因为撤销的行为获得了实质性的收益;
最后,在可以进行撤销的行为中,当涉及无偿行为时,破产债务人在主观上需怀抱故意的意图。《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