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遗产”能否被继承这个议题,我们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
之后再检查它是否具有继承的可能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的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给其本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可以得出遗产必须具有财产性质这一重要结论。
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各种虚拟商品种类繁多,如游戏币、购物券等都因其具有明确的货币价值而使财产性质更加明显。
但是,对于微信账号、豆瓣账号这类社交账号是否能被视为财产,无疑也可能引发广泛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虚拟物品与人的人格有着密切联系,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人格权不可继承”的挑战。
因为此类社交账户不仅涉及到使用者本身的言论自由表达,而且可能涉及到与其他用户的沟通和交流。
这种互动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隐秘的,因此,传承这些虚拟物品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维护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通讯秘密等多项权益。
因此,在决定是否允许将虚拟物品作为遗产传承时,我们更需要慎重权衡这些权益之间的冲突和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