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当某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并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留给债权人进行清算分配的,就是所谓的“破产财产”。
此类财产的组成范畴如下:
首先,便是该公司在被宣布破产后且破产程序尚未结束期间所经营管理的所有合法财产;
其次,还包括该公司在破产宣告之后直至破产程序完全终止之前所新获得的财产;
再者,依据法律本案中破产公司应对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合理主张,也就是说,例如在破产程序的终点时期,破产公司有权利继续行使的但目前尚未到期的财产请求权等这些权益也是构成破产财产的重要因素;
最后,如果某项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并且其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了与其所担保的债务额,那么在此情况下,这部分多余的价值也将视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